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5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54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17日下午2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捌萬肆仟捌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
計百分之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 官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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