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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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83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原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1091號甲○○竊盜事
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竊取原告之本案系爭支票,
涉有竊盜犯行,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96年度偵字第5637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96年
度易字1091號判處甲○○有罪,目前甲○○上訴中,該犯罪
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
,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