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45號原告 林曉蓓 訴訟代理人 林浚傑 被告 于祥麒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柒仟肆佰肆拾玖元」,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及主文第三項中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柒仟肆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判決理由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