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凱任(冒名湯凱丞)具保人陳佩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佩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湯凱任(冒名湯凱丞),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佩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湯凱任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且被告亦已由本院另案(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發布通緝,有通緝書影本附於本院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則具保人既無法擔保被告按期到庭,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李蓓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