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68號原告永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深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正鞋業有限公司、 朱炳祥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5,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