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63號原告 蔡靖淑 被告 何宗修 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上列原告蔡靖淑與被告何宗修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0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公告土地現值36,8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面積20平方公尺=736,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