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858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17日下午3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瑋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顏明進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顏明進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陸佰伍拾
  貳元整。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97年12月17日起按月於
  每月17日各給付捌萬參仟捌佰捌拾肆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書逸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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