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陳明雄
一、原告因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清發薛玉娟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0元,應繳裁
   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4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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