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2號
原告 張其玲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
王國忠 律師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侯昱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定於同年6月30日宣判,惟本院疏未注意原告追加起訴被告黃德宗,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新臺幣380萬元及遲延利息,故已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之單純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應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需改依一般訴訟程序審理,是本件應改分「訴」字事件後,再擇期通知兩造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