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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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下列事項:㈠證物1(民國97年6月30日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載聲請人前與金融金構依「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之協商「目前狀態:履約中」,則⒈聲請人現是否仍依協商條件履行?⒉如否,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及無法履行之原因?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協商成立前後、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⒊已還款明細(實際還款時間、金額)?㈡舉證證明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每月依前項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
㈢財產目錄與證物3(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內容何
以前後不符?聲請人所有汽車何在?㈣聲請人自95年7月22日起迄今每月收入(請詳列每筆收入之
種類、來源、「正確」期間及金額)及證據(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請標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㈤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實際居住於聲請人住所地?㈥聲請人需繳納房貸之起迄日期及證明(證物4、證物9無法證明)。
㈦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最後1行記載「醫療費用與妻共同分擔1,000元」之計算方式(明細)。
㈧聲請人之配偶、父、母自95年7月22日起迄今有無工作或其
他收入或財產(含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如有,其每月收入及財產為何?請併提出聲請人配偶、父、母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證據。
㈨聲請人父母不能維持生活均需由聲請人扶養之證明。
㈩聲請人自95年7月22日起至97年7月21日止兩年間財產變動
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97年7月22日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二、提出下列書證:㈠聲請人配偶、父、母之歷年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
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聲請人、其配偶、父、母所有之銀行及郵局帳戶存摺及證券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
㈢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包括直系及旁系血親、姻親
)關係系統表、㈣「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誤載部分,請據實更正)。
㈤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
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與證據,如無債務人,仍應具狀說明。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