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4號聲請人 簡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17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11000000000002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80000000003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80000000004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6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