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58號原告 蘇坤堂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廉鈞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