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27號原告楊美被告 范氏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769號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李怡昕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