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12號原告 游芷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俞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地號、9209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所稱匯款200萬元之匯款單影本。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