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 洪濟賢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耀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06年迄今之異動索引(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