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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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546號聲請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鑽石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通過之第7條第4項規約無效之內容,核其請求權應屬非財產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