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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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思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陳思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原名陳思憲)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上更(二)字第14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而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