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行使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48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巷1之11號5樓威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乙○○
16號上列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 律師被告己○○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花蓮市○○里○鄰○○街○○○號居花蓮市○○街○○號上列1人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
吳順龍 律師 吳明益 律師被告丙○○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花蓮市○○里○鄰○○○街○○巷○號戊○○女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花蓮縣花蓮市○○路○○○巷○號4樓之6上列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林國泰律師被告丁○○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花蓮縣○○鄉○○村○○鄰○○路○段○○
號上列1人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被告甲○○男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花蓮縣○○鄉○○村○○鄰○○○街○○號居花蓮縣○○鄉○○路○○○○號上列1人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號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842號),提起上訴,本院原定民國98年11月20日下午4時於第三法庭宣判,茲延長宣判時間為98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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