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0000甲000000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44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宋雲淳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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