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47號原告 吳懷文 被告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29日3時50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