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791號
上訴人 鄭駿諺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1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異議權排除被上訴人陳報執行債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3,37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黃書苑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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