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承攬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 陳增房 被告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邴建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承攬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1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添喜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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