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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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威齊 選任辯護人黃 昱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威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威齊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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