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再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再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再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丞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二)所載「應加計2年6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加計5年3月17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二)所載「應加計2年6月」之記載顯係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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