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 張雅婷 被告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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