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72號聲請人 郝善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 郝仁臣 相關醫療單據(影本)及具狀詳述目前照顧情形及花費明細。
(二)聲請人應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郝李春蕉 及相對人其他最近親屬同意處分相對人郝仁臣名下座落基隆市○○區○○段○○○○○○○○○○號土地、基隆市○○區○○段○○○○○○○○○○號建物之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