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小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小上字第114號上訴人 陳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正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1,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梁夢迪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