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六五四號、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四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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