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0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2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