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即受刑人具保人甲○○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案件,經依例依檢察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二紙,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二份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崑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