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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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70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甲○○上一法定代理人 蘇寶雪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收受回執聯),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