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6年度簡字第414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賠償之項目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勇松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