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7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731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7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731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