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888號聲請人甲○○
乙○○丁○○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被繼承人丙○○於民國96年4月25日死亡,故於96年6月23日具狀向本院聲明為拋棄繼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丙○○之兄弟姊妹,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為第三順序之繼承人,而先順序繼承人中尚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丙○○之母親 張利帶娣 迄未聲明拋棄繼承,是聲請人之繼承權尚未發生,其聲請拋棄繼承權即屬無從准許,爰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黃世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