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26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9,223元,應繳
裁判費折合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5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吳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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