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 朴小字 第212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告 陳育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周瑞楠
附表: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5,429元
1.845%
自112年4月29日起
至112年6月28日止
0.1845%
自112年4月30日起
至112年6月28日止
2.595%
自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112年6月29日起
至112年10月29日止
0.519%
自112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