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小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 朴小字 第212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告 陳育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周瑞楠

附表: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5,429元

1.845%

自112年4月29日起

至112年6月28日止

0.1845%

自112年4月30日起

至112年6月28日止

2.595%

自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112年6月29日起

至112年10月29日止

0.519%

自112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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