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36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364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宇琦

訴訟代理人 劉威彥

被告 周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雅姿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1

新台幣79,117元

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僅就其中本金73,520元計算利息)

週年利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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