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364號
法定代理人 余宇琦
訴訟代理人 劉威彥
被告 周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雅姿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1
新台幣79,117元
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僅就其中本金73,520元計算利息)
週年利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