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全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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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全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全字第67號聲請人唐立即 唐思榮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三六一六九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唐立即唐思榮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得繼續。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向本院提出更生聲請,惟聲請人如附表一、二不動產業債權人聲請執行,並由本院以
101年度司執字第36169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債權公平受償,並謀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法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查:債務人前開主張業經提出本院101年6月27日士院景101司執富字第36169號執行命令、公告及不動產謄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6169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核閱屬實。復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
2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之規定意旨,及考量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尚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查封中,而系爭案款正由部分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中,為防杜少數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使債務人之財產減少,並保障多數債權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有公平受償之機會,以利債務人更生重建,認債務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後(非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本裁定已於103年12月27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一:
┌──────────────────────┬────┬──┐│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平方│範圍│││公尺)│(以││││下均││││為公││││同共││││有)│├──────────────────────┼────┼──┤│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251│全部│├──────────────────────┼────┼──┤│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120│全部│├──────────────────────┼────┼──┤│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158│全部│├──────────────────────┼────┼──┤│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27│全部│├──────────────────────┼────┼──┤│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494│全部│├──────────────────────┼────┼──┤│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12│全部│├──────────────────────┼────┼──┤│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703│全部│├──────────────────────┼────┼──┤│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2310│全部│├──────────────────────┼────┼──┤│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36│全部│├──────────────────────┼────┼──┤│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61│全部│├──────────────────────┼────┼──┤│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22│全部│└──────────────────────┴────┴──┘附表二┌──────────────────────────────────────────────┐│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南港區│中南│一│84│建│52│1/2(公同│││││││││││共有)││├─┴───┴────┴────┴────┴────────┴─┴──────┴────┴──┤│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1│臺北市南港區中│臺北市南港區中│加強磚造│1層:34.94││1/2│││││南街101巷14弄│南段1小段84地│1層樓房│合計:34.94│││││││21號│號││││││├─┼──┼───────┼───────┼──────┼───────┼─────┼──┼─┤│2│31│臺北市港區中南│臺北市南港區中│加強磚造│1層:34.94││1/2│││││街101巷14弄21│南段1小段84地│1層樓房│合計:34.94││(公│││││號│號││││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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