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 陳志可 法定代理人 陳喜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 蔡惠如 被告 陳春泉 被告 陳益 被告 陳明 前列陳春泉、陳益、陳明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告 呂峰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列舉式■間請求事件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對於本院■日期轉換■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費),經本院於■日期轉換■以其訴(上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已繳納足額裁判費(上訴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有繳費收據一紙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