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萬元(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萬元=22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
三、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