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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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其中緩刑二年之宣告部分,嗣亦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撤緩字第一七三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