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 黃成耀 被告 黃元耀
黃江桂英 黃金珠 黃紫瑤 黃子維 黃紫璘 黃子明 黃斌耀 鄭鳳嬌 黃登義 黃筱涵 黃念晴 黃簡耀戴 黃幸平 陳 黃育妙 黃春耀 黃官耀 謝黃曲子盧朝權盧勇良盧振國盧朝堃陳淑慧 盧其鴻 盧巧紋 盧美蘭 傅黃院停 黃迎蓁 黃心耀 黃士耀 黃慶齡 黃春齡 黃珍齡 侯黃珠齡 黃文英 黃巧耀 宋 黃貴齡 吳 黃郁蓉 黃采燁 黃正耀 黃瑞春 黃建露曾 黃院嫦 楊永晃 楊永銘 楊勤珠 楊勤熒宋 黃美英 卓訓毅卓訓歆 盧嘉賢 卓淑敏 黃建壽 黃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黃發祥 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經核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809萬2,2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即原告按其應繼分144分之1取得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3萬3,9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曾啓聞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2,251㎡×權利範圍180/1800=652,790元。
二、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1,633㎡×權利範圍180/1800=473,570元。
三、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1,327㎡×權利範圍180/1800=384,830元。
四、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1,173㎡×權利範圍51840/244800=720,360元。
五、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1,202㎡×權利範圍51840/244800=738,169元。
六、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1,542㎡×權利範圍51840/244800=946,969元。
七、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2,541㎡×權利範圍51840/244800=1,560,473元。
八、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17,127㎡×權利範圍9120/86400=5,242,765元。
九、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000元/㎡×面積135.32㎡×權利範圍2/4=270,640元。
十、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000元/㎡×面積10.31㎡×權利範圍2/4=20,620元。
十一、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100元/㎡×面積237.98㎡×權利範圍8/22=268,268元。
十二、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000元/㎡×面積172.06㎡×權利範圍8/22=250,269元。
十三、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100元/㎡×面積31,897.76㎡×權利範圍8/22=35,957,475元。
十四、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1,043.21㎡×權利範圍140/700=605,062元。
十五、以上合計48,092,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