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 黃成耀 被告 黃元耀
黃江桂英 黃金珠 黃紫瑤 黃子維 黃紫璘 黃子明 黃斌耀 鄭鳳嬌 黃登義 黃筱涵 黃念晴 黃簡耀戴 黃幸平黃育妙 黃春耀 黃官耀 謝黃曲子盧朝權盧勇良盧振國盧朝堃陳淑慧 盧其鴻 盧巧紋 盧美蘭 傅黃院停 黃迎蓁 黃心耀 黃士耀 黃慶齡 黃春齡 黃珍齡 侯黃珠齡 黃文英 黃巧耀黃貴齡黃郁蓉 黃采燁 黃正耀 黃瑞春 黃建露曾 黃院嫦 楊永晃 楊永銘 楊勤珠 楊勤熒宋 黃美英 卓訓毅卓訓歆 盧嘉賢 卓淑敏 黃建壽 黃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黃發祥 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經核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809萬2,2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即原告按其應繼分144分之1取得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3萬3,9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曾啓聞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2,251㎡×權利範圍180/1800=652,790元。
二、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1,633㎡×權利範圍180/1800=473,570元。
三、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1,327㎡×權利範圍180/1800=384,830元。
四、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1,173㎡×權利範圍51840/244800=720,360元。
五、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1,202㎡×權利範圍51840/244800=738,169元。
六、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1,542㎡×權利範圍51840/244800=946,969元。
七、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2,541㎡×權利範圍51840/244800=1,560,473元。
八、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17,127㎡×權利範圍9120/86400=5,242,765元。
九、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000元/㎡×面積135.32㎡×權利範圍2/4=270,640元。
十、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000元/㎡×面積10.31㎡×權利範圍2/4=20,620元。
十一、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100元/㎡×面積237.98㎡×權利範圍8/22=268,268元。
十二、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000元/㎡×面積172.06㎡×權利範圍8/22=250,269元。
十三、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100元/㎡×面積31,897.76㎡×權利範圍8/22=35,957,475元。
十四、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00元/㎡×面積1,043.21㎡×權利範圍140/700=605,062元。
十五、以上合計48,092,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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