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 黃成耀 被告 黃正耀 (即 黃本耀 之承受訴訟人)
黃瑞春 (即黃本耀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正耀、黃瑞春為被告黃本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本耀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年10月3日死亡,而黃本耀之繼承人為黃正耀、黃瑞春等2人,有原告提出之黃本耀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7至21頁),且上開繼承人均未於知悉其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佐(見本院卷四第25頁),迄今無人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