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
原告 王逸群
被告 楊德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容萱
法官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
原告 王逸群
被告 楊德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容萱
法官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