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

原告 王逸群

被告 楊德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容萱

法官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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