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6號
法定代理人 楊志偉
送達代收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