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650號原告何○科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
陸怡君 律師 張育嘉 律師被告呂○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即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縣○○道○段000巷00弄00號3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參照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以每平方公尺單價新臺幣(下同)113,000元(含土地及建物之價值)為計算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41,200元【計算式:113,000×(層次面積78.48+陽台13.92)=10,441,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