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王福漲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依托邦文化暨社區發展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依托邦文化暨社區發展文教基金會(現更名為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增定之第九條、變更後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改後欄位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依托邦文化暨社區發展文教基金會(現更名為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5屆第1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條、第2條、第5條、第6條、第9條(新增)至第18條,為此,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另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依托邦文化暨社區發展文教基金會(現更名為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第5條、第6條、第9條(增列)、第10條(原第9條),即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乃因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復為重要管理方法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亦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又此項變更前經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於102年6月10日以桃縣文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此有聲請人所提出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函文在卷可稽,此部分聲請法院准為變更章程之必要處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請變更章程部分,祇單純文字修改,抑或為條次移列、修訂紀錄,均非屬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等情,核無聲請法院准為必要處分事由,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為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附表:102年度法字第7號│├────────────────┬────────────────┤│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一條:│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桃園縣財團法人││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法人依托邦文化暨社區發展文教基金│「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文教基││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第二條:││本會以社區觀念之推動及全民藝文之│本會以社區觀念之推動及全民藝文之││推廣以提昇生活品質為宗旨。依有關│推廣以提昇生活品質,厚植社會環保││法令規定辦理下列目的事業:│與文化藝術涵養,落實人文關懷為宗││一、社區文化、藝術之推廣。│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目的事││二、生活美學教育之提倡。│業:││三、社區觀念之教育與推廣。│一、社區文化、藝術之推廣。││四、社會資源之整合與社區交流之促│二、生活美學教育之提倡。││進。│三、社區觀念之教育與推廣。││五、社區活動之策辦與成果之展示。│四、社會資源之整合與社區交流之促││六、社區相關資料之收集。│進。│││五、社區活動之策辦與成果之展示。│││六、社區相關資料之收集。│││七、舉辦閱讀人文相關講座、展覽、│││藝術市集等活動。│││八、推動海內外城市文化之交流活動│││。│││九、有關文化藝術事業及社會關懷之│││獎助。│││十、其它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文化活動。│├────────────────┼────────────────┤│第五條:│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下:││一、基金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一、基金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管理。│二、業務計畫之審定。││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三、內部組織之審定。││四、獎助案件的處理有關辦法之訂定│四、獎助案件的處理有關辦法之審定││。│。││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第六條:│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九人組成。││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無給職。│事均為無給職。│├────────────────┼────────────────┤│(無)│第九條(增列):│││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第九條:│第十條(移列):││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必要│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集之並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得由董事長指定一人或由董事會互推│得由董事長指定一人或由董事會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須董事過半數出席│一人為臨時主席,須董事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四││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分之三通過同意行之:││一、變更章程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一、變更章程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經過│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法院為必要處分。││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三、解散之擬議。│三、解散之擬議。││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