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王銀
宋湘婕 張吉明 徐賴瑞娥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春暖
葉永龍 呂春美 呂簡月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2年度重訴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0,447元【計算式: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面積247.85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8,164元=6,980,4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3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