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林高智被告 唐維順 即渡眾禮儀社上列被告因100年度矚訴字第1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其陳述略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侵占部分,已於102年12月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102年12月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朱家寬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