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告AW000-Z000000000
被告 黃國雄 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上易字第736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鍾雅蘭
法官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海婷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